买卖合同中对于律师费、差旅费和住宿费等主张权利的合理费用有约定的是否可以主张?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供方)向被告(需方)供应粉剂速凝剂、有碱液体速凝剂;付款方式为发货日算起,第二个月结算第一个月货款,以此类推,滚动付款,若需方无故连续20天之内停止使用供方产品,需方需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货款;需方若拖欠货款,应按拖欠部分的日千分之一向供方支付违约金,需方对此计算标准不持异议且任何时候均不会提出撤销或调整的主张;如果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供方相应货款的,供方为主张相应货款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由需方承担。此外,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了约定的货物,双方于2023年4月14日进行对账并形成《对账单》,确认截至该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8102.31元。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10,000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宏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锦绣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8102.31元并以该款为基数从2023年5月16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直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宏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锦绣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锦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智律师说法】
被告宏宇有限公司向原告锦绣有限公司购买粉剂速凝剂及有碱液体速凝剂,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经结算后被告就货款予以确认但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278102.31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发货日算起,第二个月结算第一个月货款,以此类推,滚动付款,若需方无故连续30天之内停止使用供方产品,需方需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货款”,按约定被告应在2023年4月4日前支付尚欠的货款,被告未支付该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278102.31元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支付时间应确定为从2023年4月4日起;就利率的计算,因双方的约定过高,本院酌定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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