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田某某与潘某某因业务往来认识。自2020年起,田某某因经营需要资金多次向潘某某借款。2020年7月26日,田某某向潘某某借款10000元购置二手车一辆,潘某某将款项直接支付给肥城市XX汽车维修中心。田某某向潘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当日晚,潘某某又微信向田某某转账1000元。此后,潘某某又多次向田某某微信转账。其中,2020年7月26日、29日、8月6日各1000元,2020年7月30日转账500元,2020年8月8日转账5000元,2021年1月30日转账2000元,3月15日转账500元、23日转账600元。经潘某某多次催要后,田某某在2021年2月10日向其转账2900元,3月15日转账2000元。潘某某认可该款项系田某某偿还的借款。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潘某某借款本金167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计108元,由被告田某某负担。
【法智律师说法】
潘某某持借据及微信转账凭证向本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田某某未到庭,放弃了质证、举证的权利。对潘某某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田某某应当偿还潘某某剩余款项。经核对双方2020年至2021年的往来账目,田某某尚欠潘某某借款本金16700元,其负有继续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潘某某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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