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方式未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钱某与被告孙某、保证人李某借款担保纠纷一案。2020 年 8 月,孙某向钱某借款80 万元,借款期限 1 年,李某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孙某未还款,钱某起诉要求孙某偿还借款,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某抗辩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

【法院判决】
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保证方式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 686 条(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法律适用:
本案保证合同签订于 2020 年 8 月,但借款到期及诉讼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
三、一般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
四、判决结果:
被告孙某偿还原告钱某借款 80 万元及利息;如孙某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由被告李某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法智律师解读】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比如下:
对比项 | 一般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 |
认定规则 | 未约定推定为一般保证 | 需明确约定连带 |
承担责任顺序 | 债务人不能清偿后 | 债权人可任选 |
先诉抗辩权 | 有 | 无 |
风险程度 | 低 | 高 |
保证期间 | 6 个月(未约定) | 6 个月(未约定) |
二、法智律师团队建议债权人:
1、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
2、不要仅写“保证人”,要写明保证方式;
3、约定明确的保证期间(建议 2-3 年);
4、及时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
三、法智律师团队建议保证人:
1、充分了解签字的法律后果;
2、尽量约定为一般保证;
3、约定保证期间和限额;
4、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青岛法智律师团队,担保纠纷专业团队。我们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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