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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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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未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3-27

【案情简介】

原告钱某与被告孙某、保证人李某借款担保纠纷一案。2020 年 8 月,孙某向钱某借款80 万元,借款期限 1 年,李某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孙某未还款,钱某起诉要求孙某偿还借款,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某抗辩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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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保证方式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 686 条(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法律适用:

本案保证合同签订于 2020 年 8 月,但借款到期及诉讼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

三、一般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

四、判决结果:

被告孙某偿还原告钱某借款 80 万元及利息;如孙某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由被告李某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法智律师解读】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比如下:

对比项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认定规则

未约定推定为一般保证

需明确约定连带

承担责任顺序

债务人不能清偿后

债权人可任选

先诉抗辩权

风险程度

保证期间

6 个月(未约定)

6 个月(未约定)


二、法智律师团队建议债权人:

1、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

2、不要仅写“保证人”,要写明保证方式;

3、约定明确的保证期间(建议 2-3 年);

4、及时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

三、法智律师团队建议保证人:

1、充分了解签字的法律后果;

2、尽量约定为一般保证;

3、约定保证期间和限额;

4、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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