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财产多重抵押,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案情简介】
原告甲银行、乙银行与丙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2020 年 1 月,丙公司以其厂房向甲银行抵押借款500 万元,办理抵押登记。2021 年 6 月,丙公司又以同一厂房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0 万元,办理抵押登记。2022 年丙公司无力还款,厂房拍卖得款 600 万元。两家银行就清偿顺序发生争议。

【法院判决】
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清偿顺序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 414 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本案认定:
1、甲银行抵押登记时间:2020 年 1 月(第一顺位)
2、乙银行抵押登记时间:2021 年 6 月(第二顺位)
3、厂房拍卖款:600 万元
三、分配结果:
1、甲银行优先受偿 500 万元;
2、乙银行受偿剩余 100 万元;
3、乙银行未受偿的 200 万元作为普通债权;
四、判决结果:
拍卖款 600 万元中,500 万元支付给甲银行,100 万元支付给乙银行。
【法智律师解读】
青岛法智律师团队提示:多重抵押是常见的担保情形。
一、清偿顺序规则:
1、当抵押权均已登记时 ,应按登记时间先后;
2、当抵押权部分登记时, 登记的应优先于未登记的;
3、当抵押权均未登记时,应按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顺位利益:
第一顺位:优先全额受偿
第二顺位:剩余部分受偿
第三顺位及以后:依次受偿
三、法智律师团队建议:
1、接受抵押前务必查询登记情况;
2、评估抵押物价值和顺位风险;
3、第二顺位抵押需谨慎;
4、发现风险及时要求追加担保;
青岛法智律师团队,担保纠纷专业团队。我们的服务范围:
✅ 保证责任纠纷(一般保证、连带责任)
✅ 抵押权纠纷(房产、土地、设备)
✅ 质押权纠纷(股权、应收账款、存货)
✅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
✅ 担保追偿权纠纷
✅ 多重抵押清偿顺序
✅ 担保合同无效认定
✅ 担保案件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