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梁某、李某于2017年通过相亲认识,经自由恋爱后于同年11月登记结婚,并于2018年10月生育女儿小欣。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李某于2021年4月带女儿回到母亲家中居住,双方开始分居。梁某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归梁某抚养。在审理过程中,李某表示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由其抚养,并提出因怀孕和照顾年幼的孩子,其婚后一直没有工作,要求梁某向其支付家务补偿款2万元。
【裁判结果】
XX市XX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梁某和李某经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女儿,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能相互包容、缺乏理性沟通,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变淡。特别是发生争吵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导致分居至今,双方均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李某在结婚前与母亲一起经营餐饮店,婚后因怀孕和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未再继续工作而无经济收入,梁某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已分居的时间及梁某的收入情况等因素,酌定经济补偿金额。2021年4月9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由李某直接抚养,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享有探视权;梁某一次性支付给李某芳家务补偿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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