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8年相恋,并于2017年3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并在本区XX路XX弄XX号XX室共同生活。双方均为再婚。2021年10月7日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原告搬离本区XX路XX弄XX号XX室至本市普陀区XX弄XX号XX室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2017年8月7日,原告因肝囊肿住院手术治疗。2018年1月22日,原告因肺部疾病再次住院手术治疗。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法智律师说法】
原、被告相恋至今已十余年,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亦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希望双方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信任,彼此体谅,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相信双方的关系能够改善。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足,亦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确切证据,故法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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